本报讯 (张艳霞记者毛凌云)拾得他人信用卡,贪恋钱财,在 ATM 机提取现金,给被害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2月13日,吴起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小军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3年4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何小军在吴起县开发区海源翔市场巷内的垃圾桶旁边捡到一个钱包,内有工商银行卡、购物卡及身份证等物品。
被告人何小军遂将工商银行卡从钱包取出,将钱包及钱包内的其他物品扔掉,来到附近的邮政储蓄 ATM 机旁,将捡来的工商银行卡插入ATM机,并随机输入密码“666666”后,分五次将卡内的5400元全部支取占为己有。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何小军来到吴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何小军积极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